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_浅析价格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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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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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 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
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
使,并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被渐渐移植到立法方面和行政等方面。2.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 1998 年《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
受。然而回顾几年来引起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正面临前所未有
的信任危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即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与价
格听证会信息的不透明。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 1 听证会代表选任中的不合理。
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大多采取主办方选择、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这很难保证听
“ ”证会代表构成的广泛性、针对性和科学性,甚至会出现主办方只选择有利于 己方 观点的
代表的情况。此外,目前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时,选择消费者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听
“ ”证会上听不到争论的声音,质询方和答辩方 高度一致 ,而真正代表群众声音的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学者则被拒之门外。2 听证主持人公正性不足
根据《价格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作为参加听证会三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既
扮演了当事人的角色,又扮演了听证会组织者的角色,其中立性受到质疑。3 价格听证会
参加方地位不平等。
价格听证中,存在行政主体、企业和不特定的公众三方。行政主体作为价格法律规范的起
草者和实施者,他们了解价格法律规范的内容,熟悉价格法律规范在各种不同情形下的运
用,了解政府的政策,并指导着自己对价格法的实施。作为相对人的企业,它们知道自己
企业的现实发展状况,经营的成本和效益状况,完全掌握自己所申报价格的事实信息。而
利益受价格决策影响的不特定公众是一个分散群体,每一个消费者所处的社会关系不同、
角色不同,他们的利益和观念也具有多元性,这就使得他们各自所拥有的信息无法得以整
合。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如果可以利用各自的信息进行交流和对话的话,第三人
③则总是处于边缘化的状态。 此外,在价格听证中,由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拥有的信息
各有优势,信息的交流有可能成为利益的交换,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被忽略。2.2 价
格听证会的信息缺乏透明度
价格听证的关键和核心就是公开透明的制度安排,然而,从当前价格听证会的实践来看,
自价格听证会的准备到最终结果的出台,都有不够公开的现象。首先,在价格听证会前,
④听证代表的名单及产生的程序往往处于保密或者半保密状态。 其次,调价方案与相关材
料也未向社会公开。即使是听证代表,也只能在会议召开前十余天才拿到听证材料,这就
直接导致了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协商能力的不均衡;再次,在听证会召开期间甚至在听证会
结束后,具体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出台的情况下,仍然不准与会的听证代表公开说明会议的
情况,继续对媒体和公众保持缄默。总之听证透明度太低、公开性不高,听证内容信息不
充分,那么听证的科学性和民意基础将受到质疑,决策的社会认同度和支持率就会大打折
扣。3.完善我国价格听 制度的若干策略证
上述问题的存在无疑困扰着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同样也损害了人们对这一良好制度设计
的心理预期。因此,我国应当在近几年价格听证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在诸多
具体制度层面上进行创新。健全听证会代表选取制度。首先,应当建立一种新的代表选取
机制,在这种新机制中,价格主管部门不负责具体的选取工作,而侧重于指导性政策的制
定,各个利益受影响团体则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政策及具体规则来进行代
表选取。如此,既可以明确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维护其中立地位,又能提高听证代表的
独立性、公正性和广泛性。其次,不同的听证代表应来自于不同的利益群体并应当采用不
同的选取方式。第一,经营者代表由提价申请方所在的行业推荐。第二,消费者代表的选
取,可以交给现有的机构(如消费者协会)负责,也可以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来进行。第三,
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可以从受价格听证事项影响的部门中选择出熟悉价格听证制度相关规
定、熟悉调价申请行业情况的人员。第四专家、学者代表应当采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
方式产生。最后,健全听证会代表的选取,还要注意消费者代表和经营者代表数量比例应
当维持在一个特定的水平,以确保利益双方的诉求都能得到有效的表达。健立健全听证主
持人制度。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听证主持人的选任有两种作法,一种是美国的行政法官
制,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的人员担任。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听证主持人的
选任需要确保两点,即确保主持人的专业性和地位中立。此外,为确保听证主持人的高素
质,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取得必须经过特定程序,即通过建立健全一套独立的听证主持人
选拔、任免制度,把对听证主持人的管理从其他行政人员的管理中相对独立出来。立法中
还应保障听证主持人拥有主持听证所必需的权力以及获得行使这些权力的相应保障,他们
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得到行政机关首长的充分尊重,除非有足够相反的证据并重新经过听
证,不得随意推翻经听证确认的证据以及依据这些证据资料所作的建议或决定。这样才能
使听证主持人地位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3 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在价格听证制度中的作用
在价格听证制度中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无疑会有助于加强消费者代表在价格博弈中
的力量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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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发展状况听证制度源于西方国家,本意为诉讼上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最初仅用于司法权的行使,并随着司法听证的广泛应用和不断发展,被渐渐移植到立法方面和行政等方面。2.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1998年《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听证逐步为社会所接受。然而回顾几年来引起公众和媒体普遍关注的价格听证会,价格听证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原因,即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与价格听证会信息的不透明。价格听证会参加方存在的问题1听证会代表选任中的不合理。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遴选大多采取主办方选择、自愿报名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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