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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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桃县五区桃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42
号)、中电联《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中国
桃县人[20xx]307 号)、《关于印发〈中国桃县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暂行办法〉》(中
国桃县人[20xx]263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参考海南电力行业水平,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
第三章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和符合国家规
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四条单位缴费水平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10%-15%之间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报集团
公司核批当年供款比例,无承受能力时可以暂停供款。单位缴费列支渠道及税收优惠政策
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资总额 4%以内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从成本中列
支,其他在单位自有资金或董事会批准的渠道中列支。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分配到个人帐户额度的 10%执行,从工资中代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分配
第六条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由社保办为其建立企业
年金个人帐户。
第七条单位缴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综合考虑职工贡献大小、工资收入多少、工龄长
短等因素确定。具体比例:与连续工龄挂钩的部分占 60%,与岗位等级挂钩的部分占 40%
(岗位等级低于 9岗的以 9岗作为计算基数)。
第八条员工因故停发工资,则停发工资期间不予缴纳企业年金。
第五章年金的支付与转移
第九条 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可一次性或分
期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条职工在退休前因故死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将个人帐户累计
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第十一条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转
入新建劳动关系单位。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仅支付职工本人企业年金帐户中个人缴费累
计储存额,同时终止企业年金关系。
⑴职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⑵受到开除、除名处分的;
⑶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单位辞退的。
第十二条职工在桃县系统内调动,只办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退休前遇到特殊重大经济困难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时,经本人申请,
社保办核实,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将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本息的一部分支付给本人。
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每月 19 日前,社保办按集团公司核定基数、比例确定当年单位缴费数据和个人
缴费数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同时向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提供《企业年金缴费清册》
及相关数据库。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社保办提供数据,负责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计提和个人缴费部分
的扣缴,并及时上缴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司缴纳的企业年金后,在 5个工作日内与个人
帐户等相关数据资料核对确认,于核对确认后次日起计算投资收益。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 20xx 年1月1日起实行。与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相抵触
时,以集团公司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社保办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资产投资情况表
表号:劳社统监2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xx]232 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xx 年12 月11 日
填报单位(章)
年
单位:万元
项 目
序号
企业年金基金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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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桃县五区桃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42号)、中电联《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中国桃县人[20xx]307号)、《关于印发〈中国桃县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暂行办法〉》(中国桃县人[20xx]26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参考海南电力行业水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二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工作年限满一年的职工。第三章供款水平及基金来源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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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海小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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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