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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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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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通用 3篇)
与赠 类-融 租 合同(回租) 篇资 赁 1
本《融资租赁合同》(“ ”下称 本合同 )由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
出租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人: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承租人 本合同附件为1所列资产(本文统称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融通资金,
盘活固定资产,承租人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并继续以融资租赁方
式租用租 物,期 最 回 租 物。赁 满终购赁
2.出租人同意以融 租资 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3.担保人具有 署和履行本合同担保 任的 或具有做出保 承 并承担保 任签 责 资质 证 诺 证责
能力。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依据《中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 , 平等华 规 经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声明和保证
第1条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 期内合法存 的企 法人,具有从事融 租赁 续 业 资 赁业务
的资质;
1.2出租人 本合同已得到相 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签订 应权 ;
1.3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
行业规定;
1.4出租人 行承包 、合并、分立、 、重 、歇 、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进 经营 联营 组 业
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2条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 期内合法存 的企 法人赁 续 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有 并履行本合同权签订 ;
2.2承租人 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 机构及主管部 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签订 权 门
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2.3承租人 行承包 、合并、分立、 、重 、歇 、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实 经营 联营 组 业
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承租人保 在本合同 前向出租人提供真 、准确的 表,完整披露其证 签订 实 财务报
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
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 10%(含)和/或累 超 融 租 租金计过资赁总 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
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
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
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3条特别声明
3.1担保人保 其具有合格的担保能力,并就本合同 作出的担保已得到公司有证 债权
机构及主管部 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 定权 门 规 /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3.2本合同中有关条文均为合同各方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惯例而设置,全文条款均
由合同各方逐条 核并 定,不是格式条款审 议 ;
3.3有关限制 利、加重或免除 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向 方权 责 对 详
细说明理由和根据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不存在强制和胁迫的情形;
3.4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能够完整准
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文及其附件的内容,且不存在任何歧义。
第二章租 物赁
第4条租赁物
4.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
将租 物出租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 用。赁 给 约 费
4.2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 1《租赁物清单》所载内容,并且租赁物与本合同附
件2《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相同。
4.3租赁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
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
赁物清单》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编制。
第5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5.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自附件 2《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
5.2在租 期 及本合同全部履行完 之前,租 物的所有赁间 毕 赁 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
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
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
租人不得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
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
。权
5.3在租 期内,如承租人 租 物 行升 改造,升 改造的 用由承租人自行赁 对 赁 进 级 级 费
承担。因升 改造所增加之与租 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 致租 物功能减 的部件级赁导赁损
及/或 件,亦自 无 出租人所有。软 动 偿归
5.4在租 期内,如承租人出于 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 件替 租 物部赁维 换 换 赁
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
所有。并且替换件的价值不得低于原件的重购价值。
5.5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 物抵押 第三方,出租人 提前赁 给 应 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
押。
5.6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对租赁物为下列行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 “ ”在租 物的 著位置粘 、印刷 融 租 字 或所有 人 志,承租人 当保赁显 贴 资 赁 样权标应
“ ” “证前述 融资租赁 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不被遮挡、毁损、涂改,发生租赁物上的 融资租
”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被遮挡、涂改、脱落的,承租人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出租人予以恢
复。
(2)承租人了解并同意出 人在租 物上安装卖赁GPS 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以保证租赁
物的安全运行及使用。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GPS 系统实施任何
改动、拆除、拆卸、毁损或破坏,否则将被视为承租人重大违约事项。承租人确认并同意
出租人 租 物的所有 人将有 在任何 利用为 赁 权 权 时间GPS 系统确定租赁物的地点。若出租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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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通用3篇)与赠类-融租合同(回租)篇资赁1 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 出租人: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承租人本合同附件为1所列资产(本文统称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融通资金,盘活固定资产,承租人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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