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机构中行政管理岗位专业人员的注册
医疗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如经常参与查房、会诊或定期坐诊,并在注册
前一个内临床实际工作日在 60 天以上(含 60 天)者,可准予注册。
各级医疗机构中行政管理人员从事专业工作的时间,由所在单位出示证明,送负责其执业
注册的卫生行政部
门核定。
五、采供血机构专业人员的注册
为便于专业人员的注册管理,各中心血站、基层血站和单采血浆站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采供血(浆)机构专业人员,一律在省卫生厅注册;中心血库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医院办理
注册。
六、医院分支机构专业人员的注册
医院分支机构,如分院、异地设立的门诊部(诊所)和临床诊疗中心等,其中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其专业人员到核发该分支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
册手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专业人员由所在医院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七、个体行医人员的注册
1、个体行医人员注册的执业年限,可将其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的连续医疗执业
时间合并计算。
2、在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单独执业者,必须取得执业医师
资格,方可予以注册;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允许单独执业和注册。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乡和村级个体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允许执业注册并单独
执业。但其执业注册范围严格限定为一个类别一个专业。
八、临床教学及科研人员的注册
既从事临床、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专业人员,其编制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方可注册,否
则不予注册。
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09 号令《 划生育技 服 管理条例》的有关 定, 划计术务规计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执业注册,待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有关实施意见下发后进
行。
十、同类别多专业注册的考核
根据《暂行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确因工作需要,
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