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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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总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
导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xx〕51 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
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xx〕5号)、《关于印发新兴集
团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三项制度的通知》(新总办〔20xx〕363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包含下列人员:
(一)公司机关:副总师(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经理
(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副经理)
(二)基层领导:项目部(同级经营单位)的经理、支部书记、副经理、项目总工及对应
职级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
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
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公司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对机关部门和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
督。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
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基本
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
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
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
明的集团本级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 严格落实总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一般 3个月内项目经理部应予以解体,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除项目经理和负责工程结算、
收尾等相关人员外,其余人员由公司党委会研究予以解聘,自解聘之日起停发各项履职待
遇。工程收尾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超过 6个月的,项目经理和负责工程结算、收
尾等相关人员由公司党委会研究予以解聘,继续负责项目的收尾工作,但不再继续享受相
关履职待遇。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七条 公司机关外出办事人员公务出行采取车辆派遣制度,不领取车辆补助。
第八条 在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时,机关各部门员工可以申请打车办事,打车费用
由公司业务部门和主管车辆部门领导联合审批后报销。
第九条 公司专职副总师、项目经理部正职、总工程师(或同级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车
补标准为1800—2500 元。具体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补助计入工资总
额发放。
第十条 公司、基层单位应当按照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为机关部门及基
层领导配备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不超过 24 平方米。
第十二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
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
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的,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
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三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
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
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基层单位要围绕提高本级工作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
力开展必要的培训。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不得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和各类名为学习提
高、实为交友联谊的培训项目;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
参加在职教育,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
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十六条 业务招待是指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为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业务的需要,招待客
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
招待活动等。机关、基层单位业务招待活动应根据接待工作内容,本着节约、合理、必需
的原则,做好具体安排,接待费用开支不得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根据业务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
对象不同,分档控制招待标准,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
赠送纪念品。
招待活动应尽量安排在单位内部的食堂、宾馆、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
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外事招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
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宴请与礼品标准具体如下:
机关部门领导、基层单位领导:商务和外事招待宴请(含酒水、饮料,下同)执行标准
为:贵宾宴请均不超过 300 元/人次;重要客人宴请均不超过 200 元/人次;一般客人宴请
均不超过 100 元/人次。其他公务招待宴请执行标准:贵宾宴请均不超过 300 元/人次;重
要客人宴请均不超过 200 元/人次;一般客人宴请均不超过 100 元/人次。
第十八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
理,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商务和外事招待原则上陪餐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的50%,接待对
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5人;其他公务招待陪餐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的1/3,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人。
第十九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相关业务部门编制预算,填写预算
审批单(见附件1),列明业务招待类别、招待对象、参加人数和预计开支费用等,履行
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办理财务领款手续。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业务招待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
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因工作需要,安排系统内人员用工作餐,需填写工作餐清
单(见附件2)。工作餐一律安排在内部宾馆、食堂,标准不超过 100 元/人次。
第二十一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参加的差旅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合理选择交通
工具和住宿宾馆,并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
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
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差旅费
按下列标准实行实报实销:
(一)交通费标准: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件3),履行审批
手续。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高
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国内住宿费标准: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除特殊情况外不超过 500 元/天。特殊情况
包括:按主办方要求统一住宿;因重要活动、旅游旺季等原因,当地住宿价格标准整体上
浮造成限额内无法安排的;陪同领导出差而安排住同一宾馆的。
(三)伙食补助:出差在外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20 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 算;各计
类会议、培训统一安排食宿或接待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按照总公司外事管理规定的手续和流程办
理。在国(境)外的交通、食宿、公杂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
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xx〕516 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不得安排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机关部门及
基层领导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
出访,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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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总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导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51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xx〕5号)、《关于印发新兴集团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三项制度的通知》(新总办〔20xx〕36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机关部门及基层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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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hok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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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