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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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xx 12 30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 会第二十六次会 通务 员 议 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
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
化遗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
 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
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 人民政府 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物 文化 保 工作的 需要,建立和 遗产 护 实际
完善保护机构,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六条 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
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七
 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
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
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调查与保存
     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组织非物质文化
遗产调查。
    区、 文化行政管理部 具体 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 文化 。市文化行政 门 负责 质 遗产调查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对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调查覆盖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行调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对其工作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行调
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的具体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行。
     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以认定、记录、建,建立全调查信息共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非物质文
化遗产组成部代表性实物,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应当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除依法应
当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查阅。
    代表性项目名录
     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
区域内体 中 民族 秀 文化,具有 史、文学、 、科学价 的非物 文化 传统 历 艺术 质 遗产
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
     四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区、 人民政府可以从本 非物 文化 代表性 目名 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 级 质 遗产 项 录
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
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五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
员会中,选取以上相关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
,对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进
    工作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评审 应 则
     六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议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面提出。文
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情况进查,认为成立的,在收到异之日
起二十日内, 面告知异 人并 明理由;认为议成立的,重新评审
     七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拟订本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
    区、 非物 文化 代表性 目名 当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 案。县 质 遗产 项 录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状况
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或者本市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以重保护。第九条 对濒临消失、活传承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
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艺流程等
记录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第二
 条 对受众较为广、活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
行政管理部 可以通 定代表性 承人、培养后 人才、扶持 承基地等方式, 行 过认 实 传
 保护。第二一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
段转化为文化产的传统艺、传统术、传统医药药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
用,实行生产保护,使该项目核心技艺在生产实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和传承不得擅自改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二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种植、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替代品。第二三条 市和
区、 人民政府 当将符合条件的中 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 的 技 , 先列入本 业 传统 艺 优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
 发展。第二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式和内保持完
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制定专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
准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的所和实物,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区域空间规划的,由规划国
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专保护规划。
     第二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重其原真性、文化内及自然演变
 程为则,保持其有的文化生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用。第二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有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和文化服务。第二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作权、商权等知识产权,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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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xx《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xx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通务员议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 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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