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决定书(精选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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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决定书(精选 24 篇)
行政复 的决定 篇议 书 1
黄*:
你因不服 xx 市xx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xx 年续发的《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关于对广州楼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越
人社函〔20xx〕号),于 20xx 年4月16 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
定。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复 的决定 篇议 书 2
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高新区 路创业 925 号(新校区),南京 路东125 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 境保 局环 护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 保局于环20xx 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
环理征字(20xx)174 号)不服,向我局申 行政复 ,要求撤 决定。本机关已依法请 议 销该缴费
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
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 定 了 水规缴纳污处
理 ,根据国 院费 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 20xx 年4月22 日给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 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
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
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
的 象。污费 对 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
理 施 行 理,而是直接向 境排放,不能适用设 进 处 环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
“二款关于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
”费 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xx)108 号文件第一款对污
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
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
成的污水处理厂), 校以此 理由拒 排 不成立。该 为 绝缴纳 污费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 20xx 年5月
21 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 核字环监费
(20xx)163 号),申 人 核定 果提出异 ,被申 人依法 行了复核。请 对 结 议 请 进 6月30 日被申
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 理复字环(20xx)26 号)和《排污费缴
通知 》纳 单 (洪 理征字环(20xx)174 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
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
染 位, 水排人城市 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 定 了 水 理 ,根据国 院单 污 污 规 缴纳 污 处 费 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 20xx 年4月22 日给湖北省环保局
《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xx)108 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
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
字(20xx)174 号《排 通知 》。申 人在复 申 中未 洪 理征字污费缴纳 单 请 议 请 对 环 (20xx)174
号《排 通知 》关于 气排 的收 决定提出异 。污费缴纳 单 废 污费 费 议 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
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
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
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
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
的 任。污费 责
2. 水 理 , 是《排 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定的可以不缴纳污 处 费 仅仅 污费 规
再 水排 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 有一个条件就是排 者 向城市 水集中缴纳污 污费 还污 应 污
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
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 水排 有明确法律、法 定,是排 者 当履行的法定 ,是行政事 性污 污费 规规 污 应 义务 业
收 。按照《中 人民共和国水 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 定,城市 水集中 理费 华 污 规 污 处
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xx)108 号文件第一款 水排入未建成的城 水 理厂的对污 镇污 处
收 ,国家 局正与国家 改委和 政部 行 ,未明确不再征收排 ,且 校费问题 总 发 财 进 协调 污费 该
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 水 理厂污 处 ), 校以此 理由拒该 为
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
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 人未 洪 理征字请 对 环 (20xx)174 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
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xx)174 号《排 通污费缴纳
知 》的收 决定。单 费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
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年8月19 日
行政复 的决定 篇议 书 3
申 请 人:xx 市 理有限公司热处:
法宝代表人:顾宝才
联系地址:xx 市xx 镇x村d村
联系电话:2 邮编 2144
被申请人:xx 市 境保 局环 护
联系地址:xx 市 澄路锡1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联系电话:86008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 20xx 年8月11 日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 号行政处罚
决定,于 20xx 年9月11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xx]第088 号行政 决定 。处罚书
申请人称:是更换老旧设备,增加了台式电阻炉及煤气加热炉。只是未及时报批环保
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有些疏忽。但该新设备相对于老设备而言,可以达到更少的排放、更
少污染的效果,处罚未考虑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事实。正处在设备更新改造期间,由于
处罚过重,会导致更换环保设备的进度迟缓。
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 年5月,接信 反映申 人厂区冒黄烟、气味 民。访举报 请 扰经过
现场勘查等调查,查明申请人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生产设备(13 台台
式电阻炉和1台煤气加 炉热),未依法重新 批 境影响 价文件、 配套的 境保报 环 评应 环 护设
施未经建成,擅自于 20xx 年12 月投入生 。生 程中煤气 生炉在开炉、停炉 ,产 产过 发 时 为
保持煤气炉内部及煤气输送管道压力平衡,需把部分煤气从随炉配置的15 米高排气筒排
空,同时煤气加热炉采用煤气为燃料,产生的燃烧废气直接通过 1根18 米高烟囱排放,
主要污染因子均为烟尘、SO2 等,给周围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 境影响登 表 批准后,建 目的性 、 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 工 生重大环 记 经 设项 质 规产 艺发
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 “登记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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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决定书(精选24篇)行政复的决定篇议书1 黄*: 你因不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续发的《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广州楼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越人社函〔20xx〕号),于20xx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四月十八日行政复的决定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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