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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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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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研究与分析
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 年改为“计划
外生育费”。20xx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
抚养费”。20xx 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社会抚养费”明确
规定下来。下文是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
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
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
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
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
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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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
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
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
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3 至 10 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
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
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 1 倍
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
28 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 4 年的,按照市统计部
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
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
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
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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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
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征收。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
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
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
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
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征收决
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
起30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
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
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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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研究与分析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20xx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下文是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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