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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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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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新型能源矿产,具有分布广泛、易
于开发等特点,其利用方式主要有地热发电和地热直接利
用两种。下文是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
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
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
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资源的统一
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
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对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与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地热资源动态监
测网络以及日常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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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行业专家组成地热
资源鉴定委员会,地热资源鉴定委员会负责地热资源鉴定工作。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
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地热
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规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
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
让。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
证,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 申请勘查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井位平面位置图;
(三)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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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并按照从业范围进行地热资源勘查活动。
第十二条 地热勘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
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勘查施工,不得破坏地质环境。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需要调整勘查施工方案的,应当向市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勘查施工。
第十三条 地热勘查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
作业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市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终止报
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其实际勘查
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地热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储量的统计资料,
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
可证,取得采矿权。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应当取得取水许可。
第十七条 申请开采许可时,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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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作为一种新型能源矿产,具有分布广泛、易于开发等特点,其利用方式主要有地热发电和地热直接利用两种。下文是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能够经济地被人类所利用的地球内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包括热水型、蒸汽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等类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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