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习《物权法》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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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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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习《物权法》体会
XX 年 5 月 3 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
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
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
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
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
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
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
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
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
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
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
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
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
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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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
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
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
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
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
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
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
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
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
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
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
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
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
进行明确规定。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
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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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
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八、不动产登记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
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
具体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
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
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
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 15 天
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
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
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
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十、遗失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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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习《物权法》体会 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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