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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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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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
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
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 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
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xx〕63 号)和《酒泉
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xx〕
111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
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
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
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
务紧急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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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
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
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
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
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
法》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
关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
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
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以下合
理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
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到敦煌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酒泉市、嘉峪关市标
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
定额包干。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 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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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省内各市、州(含兰州市,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
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 70 元。
(三)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
员,每人每天补助 40元。
(四)乡镇、矿山工作人员到县城或县城工作人员到乡镇、矿
山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基层单位就餐),
每人每天补助 20 元;家居县城,本人在乡镇、矿山工作,到县城
出差或家居乡镇、矿山,本人在县城工作,到所属乡镇、矿山出
差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
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
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
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一)到省内外各市、州(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
人员,每人每天补助 80 元;
(二)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
员,每人每天补助 40元。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车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
费包干范围之内;其它市内交通费用,包含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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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xx〕531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xx〕63号)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xx〕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各部门、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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