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关于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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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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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关于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
摘 要:转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频频出现的公民直接抵制公
权力活动的现象值得关注,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公民拒绝权
研究提供了独特分析视角。作为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公民拒绝权
源自近代宪法思潮中的抵抗权。
行政法律规范对公民拒绝权的明确认可,实现了其由应有权
利向法定权利的飞跃,标志着行政相对人主体性的回归。公民拒
绝权由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有赖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关配
套制度的建立,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类型化思潮的
兴起则为此提供了宝贵契机。
关键词:公民拒绝权;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一、引言:
现象、问题与分析视角当下中国正处于艰难的社会转型之
中。一方面,社会转型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政治昌明乃至道
德重建提供了宝贵契机;另一方面,社会转型也诱发了诸多领域的
社会矛盾,“上访潮”在近年的涌现即是其间的缩影。在行政法
领域,除了通过上访表达对基层政府治理不满或行政个案处理不
公之外,行政相对人还通过各种不同形式表达对当地政府行政决
策的不满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抵制。例如,一些地方的居民通过手
持宪法、打出横幅、悬挂国旗等方式抵制政府的强制拆迁,试图
借此保卫自己的私产;一些城市的出租车司机通过集体罢运方式表
达对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和治理能力的不满,试图借此实现自身的
利益诉求;一些城市的居民通过集体“散步”的方式表达对当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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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拟建重大项目的关切,试图借此消除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游走在
城市大街小巷的摊贩则通过软磨硬缠甚至更具直接杀伤力的“硬
暴力”手段抵制城管的追逐驱赶。这些或平和或激烈、或个体或
联合、或为私益或为众益的公开“抵制”行动,既是民众权利意
识觉醒的标志,也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孱弱和行政执法正当性匮
乏的征兆。在一个成熟而健康的法治社会中,行政纠纷的公正及
时化解只能冀望于国家正式救济制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
——以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分析视角章 志 远(苏州大学 东
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 苏州 215006)摘 要:转型中国基
层社会治理中频频出现的公民直接抵制公权力活动的现象值得关
注,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公民拒绝权研究提供了独特分析视
角。作为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公民拒绝权源自近代宪法思潮中的
抵抗权。
行政法律规范对公民拒绝权的明确认可,实现了其由应有权
利向法定权利的飞跃,标志着行政相对人主体性的回归。公民拒
绝权由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有赖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关配
套制度的建立,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类型化思潮的
兴起则为此提供了宝贵契机。
关键词:公民拒绝权;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中图分类
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xx)03-0046-
05 度的运转,民对官过度乃至失控的公开抵制最终可能导致两败
俱伤、社会资源无端耗费的恶果。因此,对转型中国社会治理过
程中涌现出的公开抵制现象应当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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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公开抵制乃至抵抗权早已是政治学和宪法学意义上耳
熟能详的专有词汇,甚至已经走入一些国家成文宪法的视野。即
便在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领域,公民拒绝权在二十年前就曾得到
我国法律的初步认可。①就学术研究而言,近十年来,国内行政
法学者相继以“公民拒绝权”、“程序抵抗权”、“防卫权”等
为题展开过初步研究。从一般意义上说,公民对国家公权力活动
的不服从或拒绝实际上表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国家必须容忍
个人恰当表示的异议,而个人也必须容忍多数合法与合程序的裁
决”。[1]引言 19 但是,法律上的认可和理论研究的开展并未实
现公民拒绝权有效行使的良好状态,这一“灰色”权利至今在行
政法上依旧处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同样耐人寻味的是,在我国
公民抵制举动较为频繁的城市管理领域,在城管追逐与摊贩抵抗
的游戏中,即便对于杀戮这种最为极端的抵抗行为,不少社会成
员也给予了同情的理解。②于是,问题的核心——究竟应该如何
准确理解公民拒绝权再次展现在世人面前。本文认为,公民拒绝
权理论研究 及制度运行的突围必须回归人权研究的基本立场。在
人权法学上,居于正统地位的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恰为公民拒
绝权的研究提供了独特视角。根据这一理论,从实现和存在形态
角度区分,可以把人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从
原初意义上讲,人权就是一个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
利”不过是人们运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
制度化,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的保障。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
相比,虽然是一种更为具体、明确、肯定的规范化权利,但由于
法律的确认与规范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而在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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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范文:关于行政法上的公民拒绝权研究摘要:转型中国基层社会治理中频频出现的公民直接抵制公权力活动的现象值得关注,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理论为公民拒绝权研究提供了独特分析视角。作为人的一项应有权利,公民拒绝权源自近代宪法思潮中的抵抗权。行政法律规范对公民拒绝权的明确认可,实现了其由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飞跃,标志着行政相对人主体性的回归。公民拒绝权由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有赖于无效行政行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类型化思潮的兴起则为此提供了宝贵契机。关键词:公民拒绝权;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一、引言:现象、问题与分析视角当下中国正处于艰难的社会转型之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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