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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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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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
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
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
夺了。下文是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
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
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
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
险。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
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
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
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
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
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
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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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伤保险费纳入
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
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单位发生被
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
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5 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
第六条 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
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
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 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
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
故后,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
构,并在 15 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
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 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
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996)
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
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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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
费用。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
疗终结后 30 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
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被
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 30 日内,
持有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
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 1-10 级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
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 30 日内,一并持有关申报资料及伤残等级鉴
定结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被保险人因工死亡
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
内,凭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
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前三款有关工伤保险
待遇的申报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各项工伤保险待
遇。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专职驾驶员在工
作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均认定为工伤,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持有驾驶证而非专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
辆、火车、船舶、飞机时发生伤亡的,按条例第七条第(七)项的
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
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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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下文是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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