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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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4 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 1
一、基本要求
1、现场积极配合业主,遵守业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
用火作业,是指施工作业的动火主要包括;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
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
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
及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班组安全员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
业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的情况。
3、安全部长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
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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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总工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
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5、用火作业人的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经批准
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
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6、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
生产过程,熟悉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
理;又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参加业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
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或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
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现场
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
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
显的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
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
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出现异常情况
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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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单位报
告。
三、用火作业分级
1、用火作业特级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
线。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
可燃气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
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
用火。
5、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
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
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升级管理。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安全技术
人员、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
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
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的办理,用火单位安全技术
人员、业主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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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选4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基本要求1、现场积极配合业主,遵守业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施工作业的动火主要包括;(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及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二、分工与职责1、班组安全员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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