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管理制度(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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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管理制度(精选 8 篇)
驾校管理制度 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
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
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
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
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
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
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
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
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
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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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
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
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
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
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
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
为考场使用。
第二章 考场规划
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
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
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
使用需求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总队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根据考场使用需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等法规要求,会同财政等部门拟订使用规划,并以媒体、互
联网发布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考试网点布建要兼顾城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
便群众。地根据考试需求建设规划使用型客货车考场。推
小型汽车考试业务向县级公安机关下
第三章 建设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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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争
由政府全投资建设全科目考场,政府全投资建设的建考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资确;
(二)考场用地合法,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
合国相关法律规定;
(三)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
(四)考试场地独立封闭管理,能用于驾驶人考试。考场
内不得存在与考试无关的建、设施和场地;
(五)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规范》、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条件》、《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监管系统通用技条件》等要求。其中音视频卫星
设备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要求;
(六)建场地、车、设施常检查,考试系统维护
考试工作台帐记录管理,考试情况处置备的考场运行管
理制度;
(七)备保障考场规范运行的工作人
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至少建设一政府全投资的
全科目驾驶人建考场。建考场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根据
地考场使用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的指导意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
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程序从符合考场条件的驾驶训练场地中选定
社会考场。备条件的县(市),可建考场或组织招标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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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驾校管理制度(精选8篇)驾校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系统使用验收规范》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驾驶人考试工作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驾驶人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验收、检查和监督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考试需求的核定,考场的规划、申请、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驾驶人考试职责的工作场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和建设。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场(以下简称“理论考场”,包含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1识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场(以下简称“科目三考场”)。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考场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社会考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第五条公安机关不得以是否作为考场使用为条件影响或干预社会主体参考考场标准建设驾驶训练场地。参考考场标准建设的驾驶训练场地非经法定程序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不得作为考场使用。第二章考场规划第六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考试需求和考试供给能力进行一次评估测算,计算本地考场资源缺口,提出考场使用需求。考试需求、考试供给能力及考场使用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报总队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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