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制度(精选2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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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制度(精选 25 篇)
医疗管理制度 篇 1
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
本专业的疾病。
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
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
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
三、已经确诊的门诊病人需要疾病诊断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开
具,对诊断不明确的应由上级医师会诊后方可开具,并经上级医
师签字。
四、属于打架斗殴,外伤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疾病诊断证明,
患方应出具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材料,经治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
明,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
五、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门诊病
人一般不超过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应由副
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开具休假建议证明,但一次不得超
过一个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开具半个月休假建议证
明,对需要休息半个月以上、壹个半月以内的须经副主任医师以
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对于需要休息壹个半月以上或数次开具
休假证明已超过三个月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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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不开
过期病假。
六、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死
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七、转院证明须经科室的讨论,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登
记。
八、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须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继续营养
费用须经营养科主任会诊,开具相应证明,医务科盖章。
九、产假、计划生育假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院职工疾病诊断
及病假证明由各专科主任开具。
十、凡涉及伤残等鉴定的诊断证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会诊,经
2 名专科副主任医师签署疾病诊断和病情状态的意见,由医务科
盖章。
十一、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由医务科组织三名专家会
诊,共同签署意见后医务科盖章,分管院长签字。
十二、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开具医疗证明,轮转医师开具的医疗
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
十三、门诊病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假休息建议证明,由门诊服务台
登记后盖章,出院病人的疾病诊断、病假休息建议,由住院收费
处登记盖章,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证明应及时报告门诊部或
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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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在急诊室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门诊服务台登记
盖章;在住院病房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登
记盖章。
医疗管理制度 篇 2
为了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
体健康和环境生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
废物管理,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的定
医疗废物指医疗生机在医疗、预防、健及其相关
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
废物。医疗废物包括:① 肝炎门诊、肠道门诊以及根据情临时
设置的诊疗区所产生的,包括活垃圾在内的有废物(包括污
污水放射性废物)医院其部门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
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污
污水放射性废物)。按国家有关部门医疗废物名录
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对我院医疗废物实管理。
1、各临床医科室应按医疗废物的定,严格区分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
2、严禁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医疗废物暂存在科室的非公
场所,二治疗室、换药室及物间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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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管理制度(精选25篇)医疗管理制度篇1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三、已经确诊的门诊病人需要疾病诊断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对诊断不明确的应由上级医师会诊后方可开具,并经上级医师签字。四、属于打架斗殴,外伤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疾病诊断证明,患方应出具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材料,经治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五、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开具休假建议证明,但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开具半个月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半个月以上、壹个半月以内的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对于需要休息壹个半月以上或数次开具休假证明已超过三个月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1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不开过期病假。六、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七、转院证明须经科室的讨论,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登记。八、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须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继续营养费用须经营养科主任会诊,开具相应证明,医务科盖章。九、产假、计划生育假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院职工疾病诊断及病假证明由各专科主任开具。十、凡涉及伤残等鉴定的诊断证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会诊,经2名专科副主任医师签署疾病诊断和病情状态的意见,由医务科盖章。十一、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由医务科组织三名专家会诊,共同签署意见后医务科盖章,分管院长签字。十二、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开具医疗证明,轮转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必须经上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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