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精选3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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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精选 32 篇)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 篇 1
20xx 年 6 月 20 日,本府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 xx 镇至
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
〔20xx〕20 号),并于同日公告。
现审查查明,《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
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
号)所涉集体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 20xx 年 3 月 14 日作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xx〕177 号)予以征收,本府也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公告,无需再对该项目
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本府决定,撤销《龙岩市人民政
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
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 号)。
xx 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 篇 2
房屋征收部门:xx 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 xx 市 xx 区房屋拆迁
管理办公室)
1
负责人:孙
地 址:xx xx 区路 62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 年 9 月 3 日出生,住址: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身份证号
20xx 年 3 月 15 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
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 年 3 月 19 日,发布《关于铁
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
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
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
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
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 20xx 年 2 月 29 日作出《铁路青岛北
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
(20xx)7 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
地权市字第 387572 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 178.57 平方
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
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xx 年 8 月 2 日,李沧
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
(20xx)7 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
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
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 40 号甲,房
2
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 20xx30098 号,建筑面积为 197.11 平方
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
人民政府于 20xx 年 8 月 24 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
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
(20xx)7 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 20xx 年 2 月 14 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
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
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 387572 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
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 20xx30098 号,被
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 197.11 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
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 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
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 20xx 年 2 月 29 日作出的《铁路青岛
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
字(20xx)7 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
面积由原来的 178.57 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 197.11 平方米的事
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
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 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
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
字(20xx)7 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 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
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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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精选32篇)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篇1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xx镇至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并于同日公告。现审查查明,《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所涉集体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xx〕177号)予以征收,本府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公告,无需再对该项目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本府决定,撤销《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xx市人民政府年11月28日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篇2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1负责人:孙地址:xx市xx区路62号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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