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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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精选 8 篇)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篇 1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
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
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
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
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
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
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
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
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
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
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
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
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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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
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 30 日
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
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
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
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
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
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
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
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
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
资并出具验资报。投资以实物、工业产、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等非货资产投项目的资本金,必须有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产经营期
,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式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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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
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人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后,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人资
本金、外商资本金。
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
有关基本建设资金付的程,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
支出预算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集中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
府采购和国集中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付。
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际缴付的额超出其资
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
资本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
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产经营企业的资
公积金。
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的存款利息收入
资,减工程成本。
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的财政贴息资金,作
工程成本理。
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要认清理结余
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存设备;材料以及应理的定资产
公开价处理,应、应付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
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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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精选8篇)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1目年度预算的依据。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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