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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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规章制度(精选 5 篇)
劳动的规章制度 篇 1
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要突出几个重要方面,让人们能
够很容易的理解,并能够执行。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
缴纳吗?
我的理解是,只要还在企业上班,企业就应该为其继续缴纳
社保。
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继续缴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
龄,但养老保险还为未够年限,这种情况实际还是非常多的,按
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 15 年,
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这说明即使达到
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只要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可
以继续缴费。当然这种缴费怎么缴?在明确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况
下,只能是逐年缴费,在单位继续上班的,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
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我们在实际操作中,
也是这样处理的`。
第二,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道义责
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人来操作的,这涉
及到操作中的情与法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劳动合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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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终止,用人单位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终止,也
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情与法都得到了兼顾,作为企业的员工虽
然和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还存在。“劳动和劳
务”这中间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义是完
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用人单位,也是一个巨大考
验。
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
动合同,但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限,这是员工存在的实际
问题,社保法规定也是允许继续缴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我
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用人单位还是
应当灵活来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因素,也要
考虑社保法的精神,综合起来考虑。这时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已经不是法律的责任,而是履行道
义上的义务,这同样是非常上重要的。
劳动的规章制度 篇 2
一、劳动纪律的范畴: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
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生产、工作纪律)。
2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规程(安全生纪律)。
5、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产和物品常工作生活纪
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秘密和技术秘密(保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规则(其纪律)。
列举8 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从方面来制
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理(或称人事理)、考勤与休
假、生产与工作、奖励惩罚、其
二、社会义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最高院《关于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释》对劳动纪律生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
是程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意以下事:劳动纪律
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
自主权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有法
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
关系程严格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
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条件就是,
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
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意以
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用人单位法律空子
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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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的规章制度(精选5篇)劳动的规章制度篇1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要突出几个重要方面,让人们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并能够执行。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社保未交够年限,企业应继续为其缴纳吗?我的理解是,只要还在企业上班,企业就应该为其继续缴纳社保。第一,按照社保法的精神,可以继续缴费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为未够年限,这种情况实际还是非常多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没有达到15年,可以继续缴费,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这说明即使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只要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就可以继续缴费。当然这种缴费怎么缴?在明确不能一次性补缴的情况下,只能是逐年缴费,在单位继续上班的,还是应该按照原来的缴费方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处理的`。第二,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的是道义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终止劳动合同是由人来操作的,这涉及到操作中的情与法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劳动合同可1以终止,用人单位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不终止,也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情与法都得到了兼顾,作为企业的员工虽然和企业没有了劳动关系,但是劳务关系还存在。“劳动和劳务”这中间虽然只相差一个字,但是这里面包含的法律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用人单位,也是一个巨大考验。综上所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限,这是员工存在的实际问题,社保法规定也是允许继续缴纳的。因此,在这种情况,我认为如果劳动者虽然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应当灵活来理解法律的精神,既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的因素,也要考虑社保法的精神,综合起来考虑。这时用人单位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社保虽然已经不是法律的责任,而是履行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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