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管理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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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管理制度(精选 5 篇)
漏电保护管理制度 篇 1
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
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
(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加强对
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
证。
1.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条件和使用范围选用相应的漏电保护器。
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
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2)对于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
(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
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
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
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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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
(除ⅲ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
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5)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
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
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
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
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
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7)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
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
接触保护
(8)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
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
(9)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
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小于下一级
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
流的 2 倍。
(10)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动作)的条件下,应
选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11)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使用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
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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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线路、用电设备相
(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级线或二极
;保护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有单
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13)在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
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14)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
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
用防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15)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
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临时作业场所用电设备应选用移
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临时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应选用漏
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2.正确安装漏电保护器,加强安装检查
(1)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证、标志、试验
,发现异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2)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其他线路有
电气上的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并联使用,
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安装漏电保护器,不能撤掉低对线路、设备的接
或接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分线路的工作线和保护
线。工作线应接漏电保护器,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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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漏电保护管理制度(精选5篇)漏电保护管理制度篇1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管理,是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1.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条件和使用范围选用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2)对于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必须考虑漏电保护。用户在使用以上设备时,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3)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1(4)“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5)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他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船舶制造、纺织、电子、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的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水泵房、食堂、浴室、医院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7)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8)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根据保护范围、人身设备安全和环境要求确定。一般应选用电流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9)当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应满足上下级动作的选择性。一般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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