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精选33篇)22

VIP专免
3.0 2025-04-09 999+ 57.5KB 48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房屋征收决定(精选 33 篇)
房屋征收决定 篇 1
征收人:x 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 118 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x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
公司地址:x 镇平塘王工业园。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 20xx 年 3 月 2 日作出《包
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
《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
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
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
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房屋
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
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
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
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 138 户已达成协议 127 户,仅剩被征收人
等 11 户,完成征收比例达 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
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1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
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
行办法》(合政〔20xx〕175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
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
秘〔20xx〕121 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
解释》(合规〔20xx〕57 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安徽省石强新型材料有
限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位于平
塘王工业园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
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决定。
xx 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篇 2
南山区人民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据《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例》(国务第 590 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
2
与补偿实施办法(行)》(第 248 号)的关规定,现决定
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有土地上的住
房屋(有土地使用权同)。体决定征收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南山区人民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园路以南山大道以西府路(桃苑)
常兴路以荔香中学教师宅楼 1共 24 套房屋及
南山医宿舍 1-3三栋 96 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
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 年 11 月 8 日20xx 年 2 月 7
日。
、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
上公布。
、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行)》第第一行为。
、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
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可向深圳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监督举报
监督部门:南山监察局
3

标签: #决定

摘要:

房屋征收决定(精选33篇)房屋征收决定篇1征收人: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被征收单位: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女,公司地址:x镇平塘王工业园。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工业园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1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安徽省石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平塘王工业园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

展开>> 收起<<
房屋征收决定(精选33篇)22.docx

共48页,预览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声明: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 fanwenhaiwang@163.com 微信:fanwenhai2012

开通VIP享超值会员特权

  • 多端同步记录
  • 高速下载文档
  • 免费文档工具
  • 分享文档赚钱
  • 每日登录抽奖
  • 优质衍生服务
/ 48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