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实例(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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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实例(通用 3 篇)
离婚上诉状实例 篇 1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判决,改判婚生女杨 X、杨 Y 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
x0 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
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
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
杨 X、杨 Y 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 x0 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 X 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 X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1
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
据该条规定,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
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
仅根据婚生小孩杨 X 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
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 X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
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
Y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
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
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
孩杨 Y 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 X、杨 Y 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
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
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
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
决。显然,婚生女儿杨 X、杨 Y 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
们的健康成长。
2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
的生活条件。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源有限公司工作,
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 3000 元。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
小孩,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
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有利于
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施家庭暴力,小孩与
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
与孩子的通与交流,能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
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上诉人,性脾气暴躁
施家庭暴力,4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
例。被上诉人经常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
小孩长生活在这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养成偏思维
,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念和养健康的生活心
(3)婚生小孩杨 X、杨 Y 均系女孩,随长,生理
和心理问题会越越多,更需要指导帮助。由被告对
抚养无论是对现在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母性的关怀
心对抚养、照孩子具有生的优势。而被上诉人性
格冷漠平时是对女儿的生活是学习不问。如果
孩判给抚养,小孩不仅的关怀,而
。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了很大的不如果再缺乏
和母的关怀给她们来第二次伤害对她们的健康成长
严重不利的影响
3
摘要:

离婚上诉状实例(通用3篇)离婚上诉状实例篇1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杨某。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x0元抚养费;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x0元抚养费用。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1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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