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体服务结算协议(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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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体服务结算协议(精选 5 篇)
载体服务结算协议 篇 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
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 a,该附件为本协议
的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
b,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
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于
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 a 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
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 b 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
述费率应受第 4 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 a 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 b 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 30 日
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
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
1
(但受第 5 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
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
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
(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
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
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
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
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
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
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
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
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
金额应计收月利率 1.5%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
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
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止
2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
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
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
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
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
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6.调整
帐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十五(15)日内出。被
定为出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出。上述调整要
应成为延迟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
双方未本协议中提供的播服务提供任何明默示的保
,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的或能的描述或性作出保
8.义务的放弃
为双方以本协议载明之价格提供服务的实质性诱因,双方
同意对方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负责这种
损失、开支或损害
(1)年收损失,利保留、务或商誉,及
(2)双方违约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务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惩罚性
的、大概的、后果的或偶然损失损害
9.赔偿
3

标签: #服务

摘要:

载体服务结算协议(精选5篇)载体服务结算协议篇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鉴于: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b.乙方提供_________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a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1(但受第5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3.发票(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4.结算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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