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通用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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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通用 30 篇)
2024 年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 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
划。
幼儿园的 置 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 。设 应 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
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 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辖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
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
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 、教 当具有幼儿 范学校长 师应 师 (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
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 生行政部 的 格 可。卫 门 资 认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
儿园的园舍与 施的 来源。设 经费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
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
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 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 生应 卫 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
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
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 ,安排和 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 行 背幼儿教育实际 选择 进违
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
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
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
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
幼儿园的 生保健工作,会同建 行政部 制定幼儿园园舍、 施的 准。卫 设 门 设 标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 由 幼儿园的 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 注册机关 案。长 举办 单 记 备
幼儿园的教 、医 、保健 、保育 和其他工作人 ,由幼儿园园 聘任,也可由师 师 员 员 员 长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
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 当加 管理,合理使用各 ,任何 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应 强财务项经费 单
园 。经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
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
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 著的。绩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 施不符合国家 生 准、安全 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 幼儿生设 卫 标 标 胁
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 制作教具、玩具的质;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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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通用30篇)2024年幼儿园管理条例最新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置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设应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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