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公函(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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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公函(通用 3篇)
行政复 公函 篇议1
政复受[______]号
_________(申请人):
你(你 位单)不服______(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本机关已决定受理。现提示如下事项:
一、你本人(你 位单)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后至 20 日期间来本机关查阅被
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查阅后提供补充意见的,应于查阅后 3日内提供;逾期
无正当理由不查阅或不提供补充意见的,视为放弃查阅或提供补充意见的权利。
二、委托他人代为复议,请提供你本人(你 位法定代表人单)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
书。复议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
证书。
特此通知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复 公函 篇议2
申请人: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
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xx 年4月14 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强
制隔离戒毒决定,于 20xx 年4月22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
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 制隔离戒毒决定。强
申请人称:20xx 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
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
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xx 年4 月21
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不符合《吸毒成 定 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 之 定,所以, 求 人民政府撤 正瘾认 办 项 规 请 县 销
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 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 人答复称:强 请 20xx 年4 月7
日14 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
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
留15 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
《吸毒成 定 法》第八条第一款第瘾认 办 (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
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报警人称申
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
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xx 年4月7 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
后, 被申 人 一步 , 申 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 人于经 请 进 调查 发现 请 请 20xx 年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
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 第42 号 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 ,有申 人强 实 请
述、 人 言、 、 定 在卷佐 。足以 定。 本府 :申 人具有吸毒陈 证 证 书证 鉴结论证 认 认为 请
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
注射方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
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 第42 号 制隔离戒毒决定, 定事 清楚, 据确强 认 实 证
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
字[20xx]第42 号 制隔离戒毒决定。强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月十九日。
行政复 公函 篇议3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
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北路12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法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 学 ,男,系被申 人党 副 。马 庆 请 组 书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 20xx 年2月14 日向本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
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
共1600 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xx 年12 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
请》,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 20xx 年12 月14 日收到上述材料,邮
件号码:XA44360924551,其中一份内容 :依据《中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为 华
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
“ ”开请求公开贵局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 (详见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被申 人收到申请 请
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
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 1600 元。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 1、居民身份 复印件,以 明申 人的主体 格证 证 请 资;证据
2、信息公开申 申 打印件,以 明申 人于请 请 证 请 20xx 年12 月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事实;证据 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 号,以 明申 人 寄挂号信的事编证 请 邮实;证据 4、 件邮
全程跟踪查询单,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 5、四川省
内江市 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安岳 人民法院、四川省 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东兴 县乐
书各一份以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据申 人余浩所述在请20xx 年12 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
申请》挂号信,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认为被申请人于 20xx 年12 月14 日收到
上述材料。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封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
二、根据申请人余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
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办公室或接待室接待信访群众,如有
上级重大信访活动安排,被申请人会专门制定接待方案,落实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同志,
安排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同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信息公开。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收发邮件过程中的疏忽,没有及时答复申请人余某的请求,在
此,被申 人表示歉意。在今后工作中,被申 人将加 件收 管理,杜 此 象的请 请 强邮 发 绝 类现
生。发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理 明:申 人余某于经审 查 请 20xx 年12 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信息公开申
请》,邮政号码:XA44360924551,内容 :依据《中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为 华
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
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于 20xx 年12 月14 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
申请》。20xx 年2月14 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作出书面答复,并已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
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2、3、4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政局于 20xx 年12 月14 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份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
在收件过程中丢失,但该理由系被申请人自身内部工作问题,与申请人并无关系。被申请
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
四条之规定,在 15 个工作日内(即20xx 年1月5日前)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
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并
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继续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无必要。至
于申 人要求被申 人承担其因复 生的合理 工、打印、交通、咨 等 用共请 请 议产 误 询费 费 1600
元,申 人并没有提供相关 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此,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行政请 证 为 华
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未在 20xx 年1月5日前对申请人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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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公函(通用3篇)行政复公函篇议1 政复受[______]号 _________(申请人): 你(你位单)不服______(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已决定受理。现提示如下事项: 一、你本人(你位单)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后至20日期间来本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查阅后提供补充意见的,应于查阅后3日内提供;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查阅或不提供补充意见的,视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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