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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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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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
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 20xx 年《条例》相比,新增 16 条,修改 76 条,进一步扎紧织密
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
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
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
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文】
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
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
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
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解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
“ ” “实 三个区分开来 ,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从调研情况看,落实 三个区分开
” “来 的一个难点在于,党员、干部的行为造成后果或者损失的,如何明辨他是基于 为
”“” “”“”公 还是 为私 ,分清 无心 还是 有意 ,进而促使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敢用、会用容
错纠错机制,精准做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以免除广大党员、
干部投身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的后顾之忧。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实事求是
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
“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为此,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党员
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
”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这样规定,就是要全面准确把握党员、干部行为的主客观要素,
将基于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同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
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
“ ”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 、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同时,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增写这一内容,呼应《条例》第五条关于深化运用监督
“ ”执纪 四种形态规定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
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
错误倾向。
综合来看,通过这次修改完善,《条例》第十九条分三款规定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
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
处理的系统规范。这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为精准落
“ ”实 三个区分开来 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
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关于纪法衔接条款
【条文】
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
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
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
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
【解读】
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
调;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在调研中,不少同志希望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
法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对第一款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 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
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增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违反国
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
”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是一处重要的修改内
容。这些违法行为本来可以包含在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中,但考虑到当前财经领域违法
行为较为严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
为的惩戒。
《条例》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分则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
分。关于财经纪律,在 20xx “ ”年《条例》分 中有 反 律的行 一章,共则 过 违 财经纪 为 14
条,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会计法》等国家
法律法规所涵盖。那时在《条例》中,对违纪和违法没有作严格区分,分则中存在大量违
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比如,除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外,还有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
济秩序、失职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将适用于共产党员的纪律与适用于全体公
民的法律混同起来,未能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20xx 年修 《条例》 ,按照 在订 时 纪
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这一章在内的79 个与国家法律重复的
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
为给予党纪处分的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相关行为,就适用总则中这一纪法
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条例》经过 20xx “年的修 ,党的 律特色更加 明,形成了 六订 纪 鲜 项
”纪律 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这次修订《条例》,在坚持纪法
“ ”分开原则和 六项纪律 体例的基础上,没有在分则中增加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
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专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党组织
在执纪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不仅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也要严格依据
《条例》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新增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
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这主要是考虑到,党章规定,党员要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
义荣辱观。人民群众对党员的道德标准要求很高,党员、干部道德败坏,再有才老百姓也
不服,党纪对党员的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必须进行严惩。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给
予严格的党纪处分,《条例》之前曾经有过相关规定。这次修订作了重申和强调,旨在释
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三、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条文】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条例》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
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
“ ”那些所谓有背景 的政治骗子;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
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充当政治骗子,是近年来执纪监
督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一类问题。政治骗子手法多样,花样翻新,主要表现为:一是惯于
“身份伪装,有的冒充领导干部或者领导干部的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的自称 关系通
”“ ”天上面有人,等等;二是擅长行为包装,有的伪造与领导干部的合影、乘坐高级轿
“ ”车、出入高档饭店,有的以传播政治谣言方式制造掌握 内部信息 的假象,有的甚至伪造
“ ”公文材料,等等;三是善于攻心、 围猎,有的吹嘘能找关系帮人跑官要官,有的自称能
帮违纪违法干部说情消灾、抹掉问题、逃避追究,等等。有些政治骗子的手段、说辞并不
高明甚至十分拙劣,但仍有党员领导干部信以为真,奉其为座上宾,甘于被其利用、欺
“ ”骗,甚至主动结交,说到底是为了提拔重用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 潜规则 而
“ ”找门子 ,从而被迷住了心窍,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从执纪执法实践看,不少严重腐败问
题背后有政治骗子的身影。当前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尚未彻底根除,其中一个表现
“ ” “ ”就是错误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遇事习惯走 特殊门路、享 特殊照顾 ,模糊是非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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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党课:《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党课讲稿:《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或修改重点条文解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与20xx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重点条文,本期我们约请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同志从修改背景、理解执行等方面进行权威解读。一、关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条文】第十九条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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