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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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精选 7篇)
管理内控制度 篇财务 1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财
务风险,保障财务正常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
制规范(试行)》(财会〔20xx〕21 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 号)
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
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内部控制是学校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
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二条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学校财经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有效防范经济活动中的舞弊和腐败,确保学校及时发现风险并控制风险。
(五)节约运行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财务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范,以及学校实际情况
(二)全面性原则: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
的全面控制。
(三)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
风险。
(四)牵制性原则:在学校财务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坚持不相容职务相
互分离,不同岗位权责分明,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五)成本效益性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控制效果。
(六)适应性原则:财务内部控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并随着外部
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适时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
第四条财务内部控制的内容:
(一)授权审批控制。
(二)预决算管理控制。
(三)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四)会计控制。
(五)其他经济业务管理控制。
(六)财务信息管理控制。
(七)会计档案控制。
(八)评价与监督。
第二章授权审批控制
第五条学校对经济活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所发生的经费支出,应
根据《湖北医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分级授权审批后,方能支出。
第六条审批实行权责相结合,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校属各单位审批人、经办人、
证明人、验收人等,作为当事人对所经手的经济活动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进行把关控制。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控制
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学校预
算编制的原则、目标,审议、批准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审查、批准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第八条预算是学校控制财务收支、进行财务监管、调控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是学校
经济活动的指挥棒,也是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校属各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
负责。
第十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校属各单位预算进行汇总、综合平
衡、编制学校财务综合预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预算指标一经下达,一般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涉
及调整支出结构、追加预算支出以及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等事项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校属各单位应根据财务处下达的学校批复预算,精心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
出,确保预算按时、有序、有效执行。财务处对预算执行全过程实行监督、控制,定期或
不定期对校属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及检查、分析,并根据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
办法,对相关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财务处负责年度决算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决算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要注重决算分析及其结果运用,逐步构建预算和决算前后衔接、相互
促进的机制。对批准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应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章会计机构岗位设置控制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
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划分为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预算管理
岗、收入管理岗、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岗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分别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会计机构岗位设置应遵循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
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
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的
录入岗和复核岗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财务专用章、印鉴私章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坚持
会计各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约束,形成制衡机制。
第五章会计控制
第十七条会计控制是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业务的过程中,依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操作规
程实施的内部管理。会计控制是财务内部控制的主体。
第十八条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由两人以上经办,会计与出纳分开,钱、账、物分管,各
种空白票据与财务印鉴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与复核。会计人员在处理有关
业务时,应签(署)名或盖章,以备责任追溯。
第十九条会计审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审核各类
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与预算是否相
符,手续是否齐全等。支出凭证应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或盖
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附经办人书面情况说明,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不符合规
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录入并打印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会计复核人员负责对会计审核人员录入的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单据进行全
面复核,发现问题应予退回,并督促纠正。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办理收、付款业务。对银行结算
业务,应准确录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上银行录入人员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含国库集中支付)时,负责录入
相关信息。网上银行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两岗人员应按规范操作,并分别保
管网上银行密钥。
第二十三条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办理结算业务。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借款、报销、人员经费等现金支付,原则上通过
转账方式转入经办人或收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必须当日送存银行,现金出纳不得
坐收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货币资金要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积极推行无现金报帐模
式,尽量减少现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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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精选7篇)管理内控制度篇财务1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障财务正常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xx〕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xx〕488号)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内部控制是学校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二条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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