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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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
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
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
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
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
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
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
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
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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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
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
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
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
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
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
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
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
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
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
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
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
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条件的外来人员,可户口迁入本市
(一)有本市《暂住》或《居住规定年限;
(二)参本市社会养老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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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违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部和工人分别
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户口迁入本
市。
第十二条 侨、港澳台、外籍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准的,可按规定国内
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人来本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
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取得房屋所有权、住
积达市政府规定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
数量直系亲属可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投靠
定的投靠人,可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随母则办理。现役
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职、下业的本市上下乡
青,可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本市。
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在本市子女的本市上
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个已成年子女及成年子
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下乡
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子女本市
下乡青的近亲属,户口迁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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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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