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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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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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
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
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
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
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
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
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
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
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户口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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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
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
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
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
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 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
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
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
本市。
第八条 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
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
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
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
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
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
(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
(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
(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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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
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
市。
第十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
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
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
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 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
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
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
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现役
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 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
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
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
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
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
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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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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