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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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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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
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
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
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
动关系、劳务关系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以下简称工
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公司财
产造成损失、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本人被行政处罚、治安处
罚、司法处罚、纪律处罚等任一情形)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
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本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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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中的非中共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依据本规定等相关规定,
给予处分。
第四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到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实事求是, 证据确凿,公平、公正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四)追错问责,程序合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
岗;撤职、留用察看;停薪待岗;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降薪留岗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撤职、留
用察看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
过,十八个月;降级、降薪留岗,二十四个月;撤职、留用察
看,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个月;停薪待岗,二十四个月或三十六
个月。
第六条 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
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
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职级和工资(薪金)档次。
第七条 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限内不得发放任何
形式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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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党员,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
资;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取消其三年内全部浮动工资。
(二)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0%;
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15%;受记大
过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30%;受降级、降
薪留岗处分的工作人员,降低处分期内浮动工资的 50%。
(三)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人员,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
酬,取消其受处分期间全部浮动工资。
(四)受停薪待岗处分的工作人员,等候集团公司安排工作岗
位,在此期间停发放劳动报酬,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受到降级、降薪留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
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受到留用察
看及以上处分的,其职务应予撤销。
工作人员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
起,终止其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组织人事部按规定办理
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给予处分
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
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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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督促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集团公司在安全、高效的程序下运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包括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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