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精选7篇)
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精选7篇)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制度,系指安全生产事故制度。应急制度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制度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制度的衔接关系,对应急制度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应急制度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制度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制度实施有关的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制度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制度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第五条1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制度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制度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制度,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制度,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制度,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第六条应急制度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制度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制度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制度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第七条应急制度在相关的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