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信息保密协议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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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信息保密协议书(通用 3 篇)
生产经营信息保密协议书 篇 1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公司——根
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 ,邮编:接收
方)和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
地址为,邮编:(以下简称披露方)共同订立。
鉴于,双方正在就转让和受让公司的国家股股权事宜(以下简
称项目)上进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对披露方
进行审计,因而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关于生产经营的相关的保密
信息。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
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与披露方的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设
计、图纸、工程、工艺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
价格、成本、原材料采购、预测和估计、各种报表、商业计划、
商业模式、公司及其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2.不在定义范围
接收方无义务对其能用文件明确证明的如下信息承担保密义
务:
1
a)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
知晓的;
b)非因接收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
又以该接收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
保密信息;
3.义务
a)接收方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
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b)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
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
c)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
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或者接收方为项目而
聘请的中介机构为实施项目所需而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d)如果接收方被政府、法或其他有权部提供保
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向披露方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
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措施。接收方应用所有可行的措施
该保密信息。
4.—般余款
a)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即告生效,48 个月。披露方可以
在事书面通知接收方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协议。
b)本协议—旦终止,所有保密信息及其所有复印件,无
电子或书面等任何形式,应立即交还披露方。
2
c)本协议下保密及有限使用的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持续
效。
d)接收方承披露方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人或被许
人,非协议中有明确阐述,接收方不有所有保密信息的任
何权
e)双方同意:为了保披露方及其商业行为,本协议中所
定的己方义务是的。双方明确表由于披露方保密
信息的金钱赔偿将不补偿接收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
行为而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失。因,双方同意并确:对本
协议的任何违行为或可能的违行为将对披露方造成不可弥补
损害,并且除其他任何法律或其他方面可以用的补偿外,披
露方有权(a)禁止接收方可能违继续本协议的行为而无
证明实际损失,(b)从接收方获得任何的损失损害赔偿、包括
但不限于,律师费、因接收方违本协议的义务引起的或与接收
方违本协议的义务有关的损失损害、或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
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引起损失损害
f)所有的保密信息是并将继续是披露方的产。本协议中的
任何内容都不应为一方授对方任何专利权、作权或其
他知产权项下任何明暗示的权。并且除仅仅基于决定
双方之形成关于金顶国家股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的目的而
查阅这些保密信息的有限权,本协议并不授任何一方
一方的保密信息的任何明暗示的权
3

标签: #生产 #协议书

摘要:

生产经营信息保密协议书(通用3篇)生产经营信息保密协议书篇1本协议于年月日(以下简称“合同生效日”)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邮编:接收方)和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法人,其法定地址为,邮编:(以下简称披露方)共同订立。鉴于,双方正在就转让和受让公司的国家股股权事宜(以下简称项目)上进行合作,基于工作需要,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对披露方进行审计,因而需要向接受方披露其关于生产经营的相关的保密信息。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定义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头或书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与披露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技术、设计、图纸、工程、工艺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原材料采购、预测和估计、各种报表、商业计划、商业模式、公司及其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2.不在定义范围接收方无义务对其能用文件明确证明的如下信息承担保密义务:1a)在没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b)非因接收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c)从没有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又以该接收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地获得或披露该保密信息;3.义务a)接收方决不将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和执行与项目无关的活动。b)接收方应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避免未经授权的披露或使用。c)接收方只可向那些需要知道这方面信息以使该项目取得进展,并书面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密的自身员工或者接收方为项目而聘请的中介机构为实施项目所需而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d)如果接收方被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要求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予以通报,以便披露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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