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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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 篇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
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
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
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
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
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
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最长3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逾期仍未
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3个月内,向 可机关提出资质许
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
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
机关应当将及有关公水运利、通铁路、民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撤回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
档案应当包括企业本情况、资质、业、工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社会投和违
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实、准确、整的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有关部门依法予企业
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定以及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通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信息系统
建筑 准制度体系 篇二业 业资质 级标
个职业的注册制度体系7个文件 行 成,我 称之 一加六文件。一 《注册 为 为
造师管理规定,六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注册建造师执业工
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文件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
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
当中执业制度系统可以为四个文件,我们为一加三文件,一为注册建造师
理规定三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标准
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文件行)
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标准为为保支撑,职业实标准当中有职业道德
准,教育评估标准、考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等几种标准。
国对造师执业资格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不同等级的标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 ”实行 大纲命题组织 的考制度,由国家统一进行组织,并由人
和社会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责进行具体组织与实施。我们以一级建造师
实行来说,可以选择三加一的考制度,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
法规及相关知一门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试根据工作的需要,选择出十
个 的其中的一个 参加考
20xx 化建筑 准部分指 通知 篇三 业 业资质标
为进一推进权、管结合、优化服改革经研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
标准(建市[20xx]159 )中部分指标。将有关事通知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取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
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标考核。
二、取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注册建造师标考核。
三、整建筑工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考核标,具体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市政公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进入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不作为有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法,使真实有的企业业及时
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场主要管理人员在
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
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予罚停执业、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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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多篇】为范文海网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督管理篇一监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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